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工程资金管理。所有工程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中央、省和市、县级资金分别建设不同的项目学校,确保改造一所、安全达标一所。严格实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学校单体建筑交付使用前,必须提交审计报告。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对工程资金要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工程进度拨款,确保工程需要。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不得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要建立工程资金公示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工程资金的投入分配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设置举报电话、网站留言专栏等意见反馈渠道,项目施工现场公示牌和项目永久性标牌要明确项目资金来源、额度、到位、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市县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工程资金、骗取上级补助资金、减少当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规违纪行为,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执行工程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校安工程涉及的优惠政策,坚决减免各项建设收费,切实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市各级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政府性基金,均应当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工程进行捐赠,这部分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工程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查处。
五、全力做好项目审批工作。一是要简化审批手续。各级职能部门要整合审批流程,简化内部审批环节,公布各自的办理审批时限,以提高审批效率;各县(市、区)要对校安工程项目前期的立项、选址、用地预审、人防、环境评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等事项实行联审联批,对于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慢作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完毕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办制的意见〉的通知》(安办〔2010〕18号)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项目审批全程代办制。二是要统一办理前期手续。各县(市、区)校安办要按照实施年度计划,将辖区内校安工程项目统一向职能部门报送审批材料,统一办理前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