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社局拟定的《关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
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办法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010年11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211号,以下简称“一次性奖励”),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退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提出以下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退休,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中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2、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
3、符合上述条件,享受对象已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相关规定领取。
二、资金来源
由市、区县财政承担。按现行财政体制,江南八区及原浦口区、原大厂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需负担的奖励金,市级财政负担40%、区级财政负担60%,由市财政先行统一支付,年底按市区分担比例进行财政结算。老五县范围需负担的奖励金,由其自行解决。
各区奖励对象的人数,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奖励对象户籍地划分。信息系统中无奖励对象户籍地信息的,按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居住地划分。老五县的奖励对象以参加本区(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名单确定。
三、奖励对象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