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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对标准厂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等给予优惠

  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二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属对外出售的多层标准厂房,可比照商品住宅分割登记的办法分别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向产业集聚区集中

  各地新上工业项目要向产业集聚区集中,特别是要重点加快推进市规划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对适合使用标准厂房的,必须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政府不予安排各项资金补助。限制城区现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依据城市规划,原划拨工业用地需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性开发或转让的,可由市、县(市、区)统一实施收购储备。对于经济效益不佳、长期亏损且符合进入标准厂房的企业,原划拨工业用地可以通过政府收购、土地置换等方式盘活。原企业确需继续使用工业用地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在产业集聚区内获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也可根据企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在产业集聚区内租赁使用标准厂房。

  三、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豫政〔2008〕44号、豫政办〔2006〕60号、豫国土资发〔2007〕31号和豫国土资发〔2010〕73号文件对标准厂房区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使用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各部门都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标准厂房的建设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标准厂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置,并按照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托当地产业集聚区,加快推进多层标准厂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办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标准厂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豫政办〔2006〕60号文件要求对标准厂房区内具体地块出具规划条件,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对标准厂房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对没有按规划条件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不予规划验收;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固定的协调渠道,明确协商方式,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联系、交流制度,保持经常性沟通、采取统一口径的统计方法,及时交换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整体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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