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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市情,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迎接产业梯次转移、保障招商引资用地、探索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划定标准厂房区和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是实现工业用地制度改革、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要重点解决领导组织不力、协调机制不健全、部门分工不明确、责任分解不到位、启动资金不足以及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缺位、考核评价办法亟待完善等问题。各地务必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加强土地调控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进一步加快标准厂房区和多层标准厂房的建设和使用,有效解决土地供求矛盾,确保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为健全和完善领导协调机制,解决当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部门分工不明确、职责不到位等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由主管副市长负责、主管副秘书长召集,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办公会议,统一领导和定期研究、协调全市多层标准厂房的建设使用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组织,并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标准厂房的建设和使用工作。

  二、简化程序、政策引导

  (一)优先保障标准厂房建设用地

  许昌新区、经济开发区和各产业集聚区要建成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普遍建设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凡用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在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使用安排中,对各县(市、区)安排不少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凡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严禁单独供地。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标准厂房区建设的,按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单独组织建设用地报卷,不受批次数量限制,优先报批。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区的,其用地由市、县(市)政府直接批准供应。具体的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不低于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依法出让。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大力倡导集体建设用地集约使用。提倡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安置用地、破产乡镇村企业用地、空闲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的条件下,通过依法流转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允许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他人合建多层标准厂房或自建出租。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将多层标准厂房建在产业集聚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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