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学人员自带技术和资金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以技术或资金入股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
(三)受区内企业委托,在海外进行技术开发和市场开发;
(四)作为企业的技术、投资、管理顾问,定期不定期回国,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升级、融资、管理改制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九条 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须是企业的股东,在企业所占股份应在25%以上;或者作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企业提供项目来源、技术支持或经营管理。
第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和入驻程序:
(一)项目洽谈、初审;
(二)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和留学人员企业认定;
(三)填写入驻备案表,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批复;
(五)公司注册、立项备案、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办理;
(六)提供孵化场地,签订房租合同;对征用土地建厂企业进行选址,签订入园协议,并按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七)签署管理协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入驻创业园企业免收市级及市级以下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可持外国护照或国外长期居留证以1万美元起直接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凭中国护照或中国身份,首期以10万元人民币起可直接注册内资企业。
第十三条 资金扶持。
(一)创业扶持基金。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按留学人员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企业纳税额入库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30%-50%的金额作为基金给予扶持;
(二)科技项目择优扶持。对留学人员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申报、对外科技合作项目、专利资助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四条 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