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政策,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创业园设在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市政府委托中原电气谷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给予指导。
第二章 入驻企业认定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在园区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获得国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二)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1年以上的;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项目和技术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八条 留学人员可在园区依法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性质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贸易、咨询和相关产品销售。具体形式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