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退养社区居委会主任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和《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待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8〕1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退养社区主任(曾专职从事社区工作且现在以退养社区主任身份领取退养补贴人员)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退养社区主任生活补贴待遇标准
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和原浦口区、原大厂区退养社区主任的生活补贴待遇,按照每月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江宁区、原江浦县、溧水县和高淳县按照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发放。
退养社区主任生活补贴待遇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负责承担。
二、明确退养社区主任医疗保障问题
全市退养社区主任可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参保政策给予补助。
三、切实落实退养社区主任生活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