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0〕123号)精神,许昌市政府办公室在许昌市档案馆设置“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为做好查阅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保障和管理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获取政府信息,制定本规定。
一、查阅中心建设责任单位
(一)主管单位:许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查阅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单位:许昌市档案馆。负责查阅中心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共建单位:许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及其他履行《条例》规定有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市直单位。负责向查阅中心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印发的文件类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提供。
二、及时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提供内容1.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按《条例》规定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重点提供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职能;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报告,公报,年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3.废止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二)提供方式
1.纸质文本:采取现场送交方式,所提供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送交时注明“政府信息提供”。
2.电子文本:向查阅中心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电子文本的传输方法另行通知。
(三)提供时限
新生成或者变更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2008年5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类信息,各单位要抓紧整理,并尽快提供给查阅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