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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重点保障,重点解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

  (三)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四)坚持属地管理,以设区市、县(市、区)为统筹地区,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五)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六)居民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参保居民缴纳的医保费和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支出。

  第四条 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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