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草拟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章、规程,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其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章、规程。
3、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协调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重特大隐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4、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5、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组织监督检查。
7、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相关持证上岗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9、组织开展“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工作。
10、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十一)统计部门
1、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2、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三十二)旅游园林部门
1、履行旅游园林系统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督促指导旅游园林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2、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指导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等旅游经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订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负责全市旅游园林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所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5、参与旅游园林系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四)人防部门
1、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2、检查、指导已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城市防灾避难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十五)政府法制部门
1、协助安监部门将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纳入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配套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体系。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政府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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