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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二十一)卫生部门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标准;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对策和措施;负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用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

  5、负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及防疫处理;参与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1、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2、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3、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4、引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

  2、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将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建设纳入诚信建设的考核评价范围。

  (二十四)质监部门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2、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3、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考核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6、将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纳入南京名牌产品评价和市政府质量奖评定体系。

  (二十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建立健全餐饮服务环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积极防范食物中毒、药害事件等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2、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实施;组织调查和监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负责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3、承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监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组织监测和评价保健食品安全状况,负责发布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4、承担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职责。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的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监管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负责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有关信息。监督国家药品、医疗器材标准的实施,组织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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