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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情况。

  4、配合同级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2、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订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政策。

  3、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

  1、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层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关闭矿井和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5、参与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审计部门

  1、依法对财政预算内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2、督促指导区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所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规划部门

  1、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对化工企业、易燃易爆项目、存在危险源的项目实施规划控制,对主城区新建易燃易爆项目、存在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2、负责对市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管线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和规划监督。

  3、在城乡规划建设中,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规划审批前置条件,将其作为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十四)环保部门

  1、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5、制定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建设。

  3、负责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4、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和发包行为。

  5、牵头组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十六)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全市公路、港口、航道、民用航空、交通运输物流行业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2、承担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相关的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把好全市公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关,依法抓好全市长途客运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把好水路运输市场准入关,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全市水路运输和港口、码头管理秩序;负责港口、除长江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内河(长江除外)重大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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