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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2、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3、履行全市机械、冶金、造船、有色、石化、电力、建材、轻工、纺织、通信、军工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船舶行业安全生产,协助检查所辖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4、依法履行监控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牵头负责化工行业的治理整顿及化工生产企业产业布局设立审批工作。

  5、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6、参与全市工业、通信系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教育部门

  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车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4、指导、督促各市属高校、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将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育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师生的应急处置与自我保护能力。

  5、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6、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科技部门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公安部门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六)监察部门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事故中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民政部门

  1、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有关区县对遭遇生产安全事故、各项赔偿政策落实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本市家庭实施救助。

  4、参与民政系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司法行政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指导、监督全市劳教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九)财政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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