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承担本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市安委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完成省安委会下达的专项工作任务。
市安委办办公室作为市安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2-3名专职人员,与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承办市安委会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市安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情况。
(二)负责分解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定期组织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三)负责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四)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七)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根据自身职能承担以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负责在加油站、加气站的布局规划中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统筹安排。
3、负责督促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及石油加工、化学危化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估算和概算中。
4、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排查治理隐患。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和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