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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十)《市政府批转国土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三联动”改革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3〕119号)

  (三十一)《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宁政发〔2003〕263号)

  (三十二)《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4〕63号)

  (三十三)《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用地批后供地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4〕127号)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29号)

  (三十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3〕223号)

  (三十六)《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等部门〈关于启动人居森林试点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46号)

  (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和扶持我市家禽业发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39号)

  (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关于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42号)

  (三十九)《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宁政发〔1999〕66号)

  (四十)《关于切实做好全市统计抽样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1〕70号)

  (四十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镇村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202号)

  (四十二)《市政府关于合理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4〕184号)

  (四十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2号)

  (四十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85号)

  (四十五)《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9号)

  (四十六)《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08号)

  (四十七)《市政府批转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4〕222号)

  (四十八)《南京市政府关于保护南京云锦的决定》(宁政发〔2002〕281号)

  (四十九)《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50号)

  (五十)《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加快全市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67号)

  (五十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25号)

  (五十二)《转发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23号)

  (五十三)《市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建设被拆迁居民购买安置公有住房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9〕48号)

  (五十四)《市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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