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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标题及文中的“市建委”、“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2、删除标题及文中的“市市政公用局”。

  (五十一)《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2008〕116号)

  1、文中的“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统一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产局”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2、《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3、删除《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第九款。

  (五十二)《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212号)

  1、标题及文中的“市建委”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2、删除第一点第三款中的“市建工局和市市政公用局”

  (五十三)《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248号)

  1、标题及文中的“市房产管理局”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委”。

  2、删除第四点第(三)项、第五点第(二)项。

  (五十四)《关于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96号)

  文中的“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统一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经委”统一修改为“市经信委”。

  废止《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

  (五十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广电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动漫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74号)

  文中的“市广播电视局”统一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五十六)《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号)

  文中的“市广播电视局”统一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五十七)《南京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8〕147号)

  1、删除第十一条中“市政公用局”。

  2、删除第十三条中“市政公用局”。

  3、第十四条中“市市政公用局”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局”。

  4、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早餐点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加强对早餐点的管理。牵头对早餐点设置的地点和经营设施进行审核,负责对早餐点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组织联合执法,取缔非法占道早餐点。根据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早餐点发放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

  5、删除第十八条第六项。

  上述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失效):

  (一)《市政府关于推进重点项目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1〕189号)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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