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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中的“市交通局”统一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

  (十九)《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213号)

  文中的“市经委”统一修改为“市经信委”。

  (二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都市型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06〕9号)

  文中的“市经委”统一修改为“市经信委”。

  (二十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加快发展南京新材料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4号)

  文中的“市经委”统一修改为“市经信委”。

  (二十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10号)

  文中的“市经委”统一修改为“市经信委”;“市经济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十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54号)

  文中的“市经委”统一修改为“市经信委”。

  (二十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50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8〕56号)

  文中的“市经委”统一修改为“市经信委”。

  (二十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78号)

  文中的“市经委”统一修改为“市经信委”。

  (二十六)《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7〕78号)

  文中的“市经委”统一修改为“市经信委”。

  (二十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151号)

  文中的“市经委”统一修改为“市经信委”。

  (二十八)《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节能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143号)

  文中的“市经委”统一修改为“市经信委”。

  (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89号)

  文中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市经信委”。

  (三十)《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5号)

  删除第十九条。

  (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努力支持和保障全市科学发展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61号)

  删除第三条。

  (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79号)

  1、标题及文中的“市建委”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第一点修改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加强施工现场围挡管理,作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政府令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应在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分工协作,做好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国有土地上依法实施的房屋拆除工程等施工现场围挡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政养护、交通、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三十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四部门〈关于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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