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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办法〉的通知》”。

  2、删除第六条。

  (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03号)

  1、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2、删除第十九条。

  (十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08号)

  1、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实行全额缴拨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向缴费单位全额征收养老保险费。

  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每月10日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暂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经办机构每月10日至15日向缴费单位全额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2、删除第四条。

  (十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113号)

  1、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于每年7月1日前公布当年度缴费标准。”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于每年7月1日前公布当年基础养老金金额,并相应调整养老金待遇。”

  3、删除第四十条。

  (十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132号)

  1、文中的“市人事局”统一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删除第十三条。

  (十四)《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0〕12号)

  第六条修改为:“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统计局、市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6〕259号)

  文中的“粮食局”统一修改为“商务局”。

  (十六)《市政府关于批转〈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109号)

  文中的“市粮食局”统一修改为“市商务局”。

  (十七)《市政府关于印发〈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缴和分配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38号)

  第二点修改为:“4、连锁企业的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可由税务部门协调,对其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并按属地原则纳税。

  5、连锁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批同意后,税收按如下方式征缴:

  (1)流转税(含附征、附加税),由连锁经营企业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后,按销售额在分支机构进行分配,并相应由分支机构缴纳。

  (2)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由总机构缴纳。”

  (十八)《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长江公用锚地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9〕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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