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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政发[2010]2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失效):

  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7〕46号)

  文中的“市外经贸局”统一修改为“市投资促进委”。

  (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1号)

  1、文中的“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统一修改为“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协办”统一修改为“市发改委”。

  2、删除第十八条。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资项目就业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85号)

  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资项目就业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市属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宁政办发〔2005〕11号)

  1、第二条第3点修改为:“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进行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意见施行一年内,缴费标准仍按2004年度标准执行。”

  2、第八条修改为:“本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实行。”

  (五)《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宁科研、创业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6〕25号)

  文中的“人事局”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六)《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109号)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为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务。”

  2、删除第三十七条。

  (七)《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185号)

  1、标题修改为“《市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删除第三十四条。

  (八)《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 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7〕132号)

  1、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2、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工程项目造价中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作为企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来源。”

  3、文中的“工程劳保费”统一修改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4、删除第九条。

  (九)《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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