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签订了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统筹地区待遇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 省际异地就医结算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异地就医结算合作框架协议。
第八条 省内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省异地就医结算中心系统平台,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所辖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结算模式由省异地就医结算经办部门与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商定。省内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确保上传异地就医结算中心系统平台各项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尚未与其所属统筹地区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合作关系的省外统筹地区就医的,仍按《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四章 经办流程
第十条 省内异地就医经办流程:
(一)在省内异地安置、工作的参保人员,需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转诊人员还需持《转诊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结算申请,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领取《省内异地就医结算证》。
(二)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住院时,省内异地安置人员需持《医疗保险证》、《省内异地就医结算证》及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入院通知单》(转诊人员需持《转诊审批表》),到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进行登记、身份确认后办理住院手续。医疗费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并与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