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0]377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规范异地就医行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结算:
(一)按照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且户口已迁移到安置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二)在参保所在地外居住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公派3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
(三)因病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的人员。
第四条 根据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范围不同,异地就医结算分为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和省际异地就医结算。
第二章 省内异地就医结算
第五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省异地就医结算经办部门与省内各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签订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协议,经省异地就医结算中心系统平台开展异地就医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