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0〕348号)
区域统筹区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总体工作安排,为确保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开展,我们制定了《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区域统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不含门诊特殊病种。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第三条 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其中,在校大中专学生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参保居民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门诊统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按各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资总额的20%提取,参保居民个人不缴纳门诊统筹费。
第五条 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资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就医享受以下待遇: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报销40%,个人支付60%,但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3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不超过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