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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系统奖励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评选方法和程序。系统奖励评选表彰活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的方式进行;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坚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真正使那些在改革和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认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到应得的表彰奖励。
  (一)省政府各工作部门需要开展系统奖励评选表彰活动的,要根据本办法提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范围、条件、名额、奖励办法、表彰形式、组织领导等内容),并附本系统所属单位和人员编制情况。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主办部门的名义下发正式文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主办部门共同成立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组织领导工作。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各市(地)应按省奖励管理部门和主办部门共同下发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应评选推荐工作机构,认真组织评选。
  (三)评选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推荐对象须经群众推荐、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部门)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推荐上报。被推荐人选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四)推荐对象应分别填写《省级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审批表》(样式附后)和翔实的事迹材料各一式四份,经各市(地)评选推荐工作机构同意后,报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报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确定拟表彰对象。
  (五)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主办部门共同下发表彰决定。
  五、奖励方式。奖励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主办部门共同对评为省级系统先进集体的单位颁发奖牌;对评为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被评为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个人享受市(地)级劳动模范待遇。
  六、评选表彰活动和受奖人员的管理。系统奖励活动是一项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评选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各糸统的宝贵财富。因此,各主办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受奖人员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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