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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系统奖励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系统奖励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31号)


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系统奖励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系统评选表彰活动时,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系统奖励活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省政府各部门开展的系统奖励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和规范省政府各部门的评选表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系统奖励评选范围和时间。系统奖励是指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的行政奖励活动。系统奖励评选范围限定在本系统内,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和有直接领导或者工作指导关系的下级政府对口部门及直属单位。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是上述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先进工作者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劳动模范系企业的干部、工人)。
  系统奖励应当定期进行。两次奖励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年。
  二、奖励比例。先进集体的比例应当控制在全系统单位数的百分之五以内;先进工作者的比例应当控制在全系统总人数的千分之三以内。系统总人数超过五千以上的部门,先进工作者的比例应按以下标准掌握:
  五千至一万人的,评选比例为参评人员的千分之二点五;
  一万至五万人的,评选比例为参评人员的千分之二;
  五万至十万人的,评选比例为参评人员的千分之一点五;
  十万至二十万人的,评选比例为参评人员的千分之一;
  三十万人以上的,评选比例为参评人员的千分之零点五。
  三、评选条件。评选省级系统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应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规范,领导班子勤政务实、作风民主、廉洁奉公、团结有力,干部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细,整体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评选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应是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在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精神文明建设、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成绩显著或有重大贡献,在本系统中堪称学习榜样的。
  凡被推荐为省级系统先进集体、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必须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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