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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发局、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厦门石油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经交易中心认可并签订入市协议的,从事石油化工产品生产、流通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石油化工产品的使用者,可以成为交易中心的交易商。

  第十条 经交易中心认可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的企业法人,可以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

  交易中心的驻场会员注册地址必须在交易中心,其经营范围为石油化工产品。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主体的审核、管理,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包括自由现货交易、现货竞价交易、现货挂牌交易、即期现货交易等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交易、结算、交收、信息等服务,同时依法公开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对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全程的复核,确认交易结果,并以结算单的形式向交易商出具交易凭证,该凭证是交易商交易活动的真实记录,交易商应据此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监督体系。

  交易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系统,合理设置账户结构,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形成可供上网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交易商品的相关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如遇不可预测事件或不可抗力时,交易中心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与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交易、结算、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不得与交易商直接接触。

  交易中心公司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外,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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