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发局、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厦门石油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发改服务〔2010〕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建设,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工商局制定了《厦门石油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厦门石油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厦门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先行先试和龙头示范作用,促进厦门石油交易中心稳健运营、规范发展,切实有效防范风险,规范交易中心、交易主体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厦门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9】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石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主体及交易中心组织的相关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中心是指经批准设立的,由厦门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司)组织提供现货交易中介服务的石油化工产品交易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相关中介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工商局会同、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扶持交易中心健康发展。
第二章 交易中心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为会员提供场所、设施,组织相关交易活动。
第七条 交易中心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负责交易中心日常经营运作管理。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八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主体包括会员和交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