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运冰雪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作为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全年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未完成清运冰雪任务的,视为未完成全年工作目标。
(二)清运冰雪工作实行黄牌警告机制。每场雪后,对未按时限和标准完成清运冰雪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两次黄牌警告的单位,由区清运冰雪分指挥部或市清运冰雪指挥部提出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给予该单位责任人相应处分。
(三)对不及时组织清运或清运冰雪不达标甚至顶着不办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不得评为先进;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考核一类单位;不得发放年终奖金;建议市委不予晋升文明单位,已晋升为文明单位的,建议市文明办按照文明单位命名权限即时取消该单位现有文明单位称号,不是文明单位的,当年不能参加文明单位评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
(四)对未按时限和标准完成清运冰雪任务的,财政拨款单位,由各区政府提供名单,经市清运冰雪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字,按照单位隶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偿清运标准从该单位核拨经费中扣除;中省直单位由市清运冰雪指挥部建议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领导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企业、单位或个人,除按有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外,取消市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对清雪责任人未按规定时限或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或者未达到清除标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六)对未按规定使用融雪剂的,责令改正,并根据《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罚款的,由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拒签或不认真履行清运冰雪责任状的责任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由市监察局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八)在清雪过程中损坏市政设施的,由责任单位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因设施损坏造成的事故,由责任单位负责。
(九)对妨碍清运冰雪工作,殴打、谩骂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