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督管理情况。各区政府对驻区内各清雪责任单位的清雪工作进行督办、检查,确保辖区清雪工作圆满完成。
(二)清雪时限。
按照“以雪为令,实时清雪”的原则进行。小雪、中雪、大雪以市气象台天气预报和实际测量为准。
1、小雪。主干道1日内清运完毕,次干道、巷道2日内清运完毕,其余庭院、通道、小区达到方便行人和车辆通行的要求。
2、中雪。主干道雪停后3日内清扫完毕,5日内清运完毕,次干道、巷道4日内清扫完毕,6日内清运完毕,其余庭院、通道、小区达到方便行人和车辆通行的要求。
3、大雪。主干道雪停后4日内清扫完毕,10日内清运完毕,次干道、巷道5日内清扫完毕,12日内清运完毕,其余庭院、通道、小区达到方便行人和车辆通行的要求。
4、遇有突发性、灾害性降雪或节假日期间降中雪(包括中雪)以上影响通行时,按《佳木斯市市区灾害性降雪应急工作预案》执行。
(三)清雪标准。街路露路面、见道线,无冰雪、冰棱、冰包、鱼鳞片、冰雪界线,隔离带下无死角,社区、庭院达到无垃圾、污冰、冰雪混堆,垃圾收集箱、点周边无积雪杂物堆放,不损坏路面、路边石等市政设施,不毁坏树木。严禁向绿化带内堆雪。
(四)扣减标准。
各清雪分指挥部未按时按标准完成责任区内清运冰雪作业,市财政局按照指挥部决定,根据以下标准扣减清运冰雪经费。
1、未按时限完成清雪(运雪)作业,主次干道每条扣减1000元,巷道每条扣减500元,小区庭院扣减300元/个。
2、主次干道清理后达不到清雪标准,清理率在90%以下、50%以上的每条街路扣减100元,清理率在50%以下(含50%)、30%以上的每条街路扣减300元,30%以下(含30%)每条街路扣减500元。
3、巷道(小区、庭院)达不到清雪标准,清理率在90%以下、50%以上的每条巷道扣减50元,50%以下(含50%)、30%以上的每条巷道扣减200元,30%以下(含30%)每条巷道扣减400元。
4、小区、庭院出现冰雪垃圾混堆的,每处扣减500元。
5、对辖区清雪工作组织不力,未按清雪指挥部要求完成清雪工作的,每次扣减1000元。
6、对驻区单位、商家清雪工作检查不到位,造成空段的,每处扣减500元。
7、对驻区单位、商家清雪工作督办不力,造成未按时限、标准完成清雪工作的,每处扣减300元。
四、责任追究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