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0]43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59号)精神,维护我区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现就做好当前粮食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今年以来,受各种自然灾害频发和国际、国内市场粮价大幅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我区粮食市场价格一直在较高价位运行,涨价预期不断增强,农民惜售、粮食经营企业抢购、囤积心理较重。同时,个别地方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有所弱化,市场经营秩序面临较大冲击。当前正值秋粮上市的关键时期,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清形势,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规范粮食市场收购价格秩序。对当地粳稻收购价格高于自治区2010年粳稻收购市场信息参考价(以今年生产的国家质量标准三等品粳稻为标准品,开秤价每公斤2.30元)20%的,要联合当地粮食、工商部门进行干预。坚决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掺杂使假、哄抬价格以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粮价、加工企业倒卖炒作原粮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