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在高技能人才中评选首席技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各类高技能人才专业培训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资金支持。企业要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不少于职工教育经费的50%。
十四、鼓励党政人才参加研究生以上学历教育,对取得双证(毕业证、学位证)的核销70%学费。
十五、每年选送学士学位以上的青年科技人才和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国内著名科研机构、高校、企业进行培训或课题研究,核销70%培训费。
十六、每年资助一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内外著名企业集团、高等院校、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十七、对专业技术人才在职学习、攻读更高学历或参加新知识、新技能培训的,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资助。
十八、每年资助一批农民专业协会会长、合作社理事长等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到发达地区考察、培训,到大专院校参加学历教育。
十九、事业单位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之前的5年时间里,要有累计6个月以上的服务基层工作经历。服务期间享受当地同类人员浮动工资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待遇。
二十、适当增加优秀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名额,优先推荐优秀人才参加各种先优、劳动模范等荣誉的评选表彰。
二十一、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人才、定期组织专家体检和休假疗养制度。领导干部每人联系2名以上优秀人才,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二十二、成立佳木斯市人才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本政策规定需要认定的事项进行评估审核,确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标准、方式等。
二十三、本政策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参照本政策执行或自行制定相应的人才政策。
二十四、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佳发〔2005〕9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