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0年度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2010年度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2010年度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黑发〔2010〕14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市(地)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办综〔2010〕22号)要求,为不断提高各县(市)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应急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佳木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指导,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体制要求,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考核评价机制,督促和规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全面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实现市委提出的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深入推进“两区两带一城”建设目标。
二、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
三、考核标准
按照《2010年度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分为年终和日常考核评价两部分。
(一)年终考核标准。
因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不健全,导致应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以下影响的,每件(次)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