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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佳木斯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有效提高农村保障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进步,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的通知》(佳政办综〔2010〕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基本医疗为重点,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积极探索开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提高农村保障水平,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底在全市农村全面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力争全市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参保比率达到50%。
  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启动阶段,2010年11月20日-11月30日。
  第二阶段:全面推广阶段,2010年12月1日-12月30日。
  第三阶段:总结表彰阶段,2011年1-2月。
  三、投保原则、方法和步骤
  (一)坚持投保自愿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涉及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在发展中要坚持投保自愿和积极稳妥的原则,要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健康发展。
  (二)代理承保。由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代理承保。中国人寿佳木斯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负责提供相应的业务用纸并对代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收缴的保险费及承保资料于当日转交中国人寿当地机构。
  (三)与新农合同步开展工作。保险标准按照佳政办综〔2010〕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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