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项目实施年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如有正当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乙方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完成期限届满前,应主动向甲方提出项目结题申请,按规定提交项目的研究工作汇报、费用决算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全套研究资料包括:成果简介(说明成果应用情况)、总报告摘要(约1万至1.5万字供《软科学成果汇编》使用)、总报告、分报告、调研报告、专题论证报告、完整的调查统计数据和形成的数据库、模型运行报告以及有关背景材料等。乙方应把以上全套研究资料向甲方提交6套胶装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内,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乙方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甲方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资助、收回已划入专户但尚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或要求乙方偿还所有已资助的资金。乙方对此不得主张任何索赔并放弃一切抗辩。
第八条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应进行项目资金清算,并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全额退还甲方项目资助资金。同时,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四年内不再受理乙方该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第九条 经双方协商订立的附加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对课题数据、研究成果和其它秘密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布的数据、成果或其它资料。如需发表,须征得甲方同意。
本项目的研究成果属甲方和乙方共有,乙方使用研究成果时必须注明是政府软科学资助项目。
第十条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深圳仲裁机构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方各执三份,并抄送市财政主管部门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