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
甲方(管理单位):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乙方 (承担单位):
根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为完成
文件下达的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承担形式: )《
》(以下简称本项目),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本项目无偿资助给乙方市科技研发资金人民币(大写)
(¥
万元)(以下简称“项目资助资金”)。项目资助资金必须严格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仅限用于本项目的图书资料和翻译费、研究资料印刷费、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调研费、专家咨询论证和会议费、分析化验和有关试验费、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他费用。甲方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工资、福利费、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等。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乙方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对合作各方承担的研究任务、主要研究人员、拨款分配方案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合作协议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全额拨付的项目资助资金,乙方于《合同书》签订后可使用70%;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余下的30%。
第二条 乙方应当在市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户,接受甲方、市财政主管部门和银行的监管。
乙方资金监管银行:
乙方在监管银行帐号: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对甲方资助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设立明细科目,并按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记帐。资金使用须通过甲方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及甲方委托的机构开展相关检查和统计工作。
甲方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乙方应当给予配合。如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四条 乙方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办理有关信息更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