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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受理学生申请,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0月底前,各普通高中将本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表2)和《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统计表(学校填报)》(附表3),报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11月15日前,各区县将本区县普通高中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统计表(区县填报)》(附表4)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普通高中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八条 各区县教育局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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