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市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区县属学校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对财力困难区县给予50%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面占资助总人数的1/3;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面占资助总人数的1/3;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资助面占资助总人数的1/3。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资金安排
第九条 每年6月底,市财政局、市教委、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配计划,下达到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第十条 每年9月初,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本区县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国家助学金发放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