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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津财教〔2010〕55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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