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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相关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要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技能课教师补充机制,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第十一条 要积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教学质量、投入渠道、办学效益等方面的差别,从实际出发,因校制宜,采取合并、重组等形式积极推进布局调整工作,改变中等职业学校布局散、规模小、条件差、效益低的状况,进一步提高我市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学校要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以及技工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免学费工作管理,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准确和免学费资金的规范使用。要制定本学校免学费具体实施细则,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免学费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不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按照国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电子注册,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免学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区县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教〔2010〕2号)同时废止。

  附表1: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学校名称: 序号:

学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专业 □涉农 □非涉农年级班级 入学时间 
家庭
  成员
  情况
姓名年龄与本人关系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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