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规定,现就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地税系统负责征管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纳税人,从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核定应税所得率暂定为25%。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7号)、《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津地税所〔2003〕5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4〕5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4〕16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8号)、《关于调整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