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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对粮食、蔬菜、食用油、肉禽蛋等主要农副产品加大价格监测频率,必要时实行日监测报告制度。从现在开始,将价格监测范围扩大至全区各市、县(区)。加大对批发、农贸市场和超市价格监测巡查力度,建立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市场价格的动态预测预警,制定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信息发布制度,稳定社会预期。

  (五)严格控制调整政府管理的价费项目。原则上年内不出台提价项目。对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已确定出台的提价方案,要把握好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和群众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

  (六)落实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除继续落实好高速公路“绿色通道”的政策外,对我区所有一级、二级公路全部实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并扩大“绿色通道”政策覆盖的品种范围,切实降低农副产品运输成本费用。对农贸集市摊位费、卫生费给予适当减免。降低标准过高的认证、检验、检测、经济鉴证类等收费项目。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收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七)加强对放开价格的调控监管。区内电煤和锅炉供暖用煤价格年内不得提高。各油品经销单位要严格执行成品油最高零售价,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降低超市农副产品“进场费”。必要时对主要蔬菜品种等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八)加大对市场价格的监管检查力度。从现在开始至2011年春节期间,要对全区重要市场、重要商品和主要时段的市场价格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和巡查,实行监督检查工作周报制度。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严厉打击串通涨价、联合提价、囤积居奇、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和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临时物价补贴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从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2月份,向全区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12元物价补贴;分别向农村、城市低保对象每人发放50元和l00元的冬季取暖补贴;春节前,向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60元饺子费;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的补贴,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面,增加对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补贴。自治区尽快研究进一步提高全区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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