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税费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中的涉税事项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执行。
(十二)土地政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人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五、加强租赁管理
(十三)明确供应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四)严格租金管理。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以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面积、楼层、质量、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政府投资、土地和税费优惠等因素综合确定。租金标准应低于同等地段的市场租金,并控制在各类供应对象可承受的范围内,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人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不足部分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净收益可以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成。共有产权构成对象对相应产权范围内和公有部分承担维修义务。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由企业组织建设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保本微利的标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十五)实施权属登记。公共租赁住房总产权证要注明房屋租赁性质,把投资人全部作为产权人进行登记,在产权证附记栏注明只租不售字样,并且按投资人的投资比例注明产权份额,不得分割办理产权证,可以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住房性质和用途。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可由政府、企业等共同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