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量力而行,适度保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方式、地点和建设面积,保障基本住房需求。
(六)公平公开,严格监管。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和分配过程中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质量要符合标准,分配要公开透明,确保中等偏下收人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等过渡性人群住房困难得到解决。
三、多渠道筹集房源
(七)明确筹集主体。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和接受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八)明确建设方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单位在工作区和生活区分离的原则下,可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二是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企业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三是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九)明确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应坚持经济适用、布局合理、确保质量的原则建设,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单套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60平方米,要充分考虑居住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成本,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和生活设施,满足生活需要,建设质量应符合住宅安全、消防和基本卫生标准。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资金筹措。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工业园区和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个人均可以作为出资人。鼓励各种社会团体、社会福利基金、社保基金、扶贫开发等资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