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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0]1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人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完善我区住房供应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 87号)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由于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有限、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也亟需解决。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住房。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人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15年,全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000套、120万平方米,基本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人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过渡性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三)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优化布局,科学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年度实施计划,稳步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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