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利、股息和红利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分享的净收益。
5.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支出范围。主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优化国有企业布局,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为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而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应依法按时收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制定。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优先解决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问题。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三)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企业按产权隶属关系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及时、足额直接缴人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支出范围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报支付申请,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资金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因产权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