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手续”。
(五)删除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十三、《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一)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普通标准住宅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含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除保障性住房外,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按不低于取得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十四、《
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
三条修改为:“凡开征房产税地区范围内的公私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十五、《
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将标题和文本中的“国家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十六、《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占(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第
二十八条“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十七、《
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第
七条第二款“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