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每项奖金数额为5万元”。
十一、《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主管部门”。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或者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三)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工本费由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十二、《
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
(一)第三条修改为:“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为实际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第四项修改为:“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标准面积内的,免征;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在第六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