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规定》第
六条第二款“《体育教学大纲》”修改为“《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第七条“《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修改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八、《
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删除第
七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二条。
九、《
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删除第
五条、第
七条、第
八条。
十、《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第三条中的“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省外公民或省外组织”。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修改为“为促进贵州省与其他国家、其他省(区、市)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其中,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每项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省外公民或省外组织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