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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赵克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19件规章:

  一、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二、贵州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第八条第三项的“收回土地”修改为“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修改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

  四、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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