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缴问题乳粉的公告
(晋政发〔2010〕27号)
为彻底清查、销毁问题乳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证我省乳品及含乳食品安全,现就限期清缴问题乳粉公告如下:
一、清缴范围
凡2008年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而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均纳入此次清缴范围。
二、清缴时间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10日。
三、清缴政策
任何持有上述问题乳粉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向当地工商部门或质监部门上缴。凡在2010年12月10日前主动上缴问题乳粉的,可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四、举报及奖励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者积极举报,凡举报经查实的,对举报人给予1万-5万元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