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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山西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山西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商务厅制订的《山西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西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11月起至2011年3月止,在全省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我省位居全国中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承东启西的重要作用,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对于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扩大改革开放、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实现自主创新,具有迫切而现实的重要意义。保护知识产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2010年10月1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决定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全省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保护知识产权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建立诚信社会,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对于促进我省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执法力度,认真搞好这次专项整治,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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